发布时间:2012-11-13
盐田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城市更新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改造的非营利性资金。
第三条 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专项拨款、经区政府审批的年度国土基金收支计划安排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绩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追踪问效制度。凡涉及政府投资的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由区发改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不涉及政府投资的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由区城改办按照本办法负责统筹安排。
第二章 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区发改局参与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每年根据区财政情况统筹安排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根据区城市更新工作实际需求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增加使用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的投资计划,未列入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的项目,按相关程序向区人大常委会申报。
第六条 区财政局参与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负责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负责对每年的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核对;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八条 区城改办是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管理、调配城市更新专项资金;负责对各街道办使用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的监管。
第三章 城市更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管理
第九条 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是城市更新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项资金列支的依据。
第十条 每年年初由区城改办根据当年度可支配资金和区城市更新项目规划,统筹编制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年初未安排具体项目的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为当年度待分配资金。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年度可支配资金包括当年新增资金和上年度结余的待分配资金。
第十一条 未列入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项目,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后列入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所需资金在当年度待分配资金中列支。
(一)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项目,由区城改办主任审定;
(二)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副区长审定;
(三)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由区长审定;
(四)支出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定期核对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情况,每年底对年度专项资金计划进行清理。
(一)超过1年未实施的项目,该项目计划安排资金清零,原安排资金纳入本年度待分配资金。
(二)已完成或被终止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结算清理,报区财政备案。
1.项目计划安排资金有节余的,余额应退回到城市更新专项资金专户,纳入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待分配资金。
2.项目计划安排资金不足的,应重新申请,立项权限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支付区城市更新项目专项规划编制和其他咨询、调查、研究等费用;
(二)支付区城市更新中由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费用;
(三)支付区城市更新的综合整治项目费用;
(四)支付区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的启动资金和补贴资金;
(五)支付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委托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费用;
(六)补贴城市更新项目中因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与调整、建设标志性景观及重大公共设施等涉及全区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失;
(七)奖励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八)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常务会决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九)其他与区城市更新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 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的支付与权限
第十四条 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支付:
(一)已列入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项目资金,由区城改办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工作,提供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向区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
(二)未列入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的项目资金,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从当年待分配资金中支付相关资金至项目建设单位。
(三)作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立项的资金在待分配资金中划分列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建筑工程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区发改、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使用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实行责任分级追究制度。使用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各街道办、区各用款单位和区城改办对区政府负责;各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和社区工作站对街道办负责。
第十七条 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实施项目考核制度。区城改办负责对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对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和管理项目,使用资金成效显著的单位,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以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方式使用区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的,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通报责任单位,对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城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盐田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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